索引號 | 640421013/2019-00040 | 文號 | 生成日期 | 2018-08-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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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布機構 | 原州區文化旅游廣電局 | 責任部門 | 原州區文化旅游廣電局 |
原州區文化體育旅游局權力清單(第一批)
一、行政許可
序號 | 職權名稱 | 子項名稱 | 基本 編碼 | 實施 部門 | 職 權 依 據 | 行政內容 | 備注 |
1 | 營業性演出活動審批 | 01190 01000 | 文體局 | 【行政法規】《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五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主管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發給批準文件;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舉辦外國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舉辦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舉辦臺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發給批準文件;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內地營業性演出活動審批 | 修改依據 | |
2 | 文藝表演團體設立審批 | 01190 22000 | 文體局 | 【行政法規】《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六條 文藝表演團體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職演員和器材設備,并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應當有3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修改依據、變更名稱 | ||
3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 01190 06000 | 文體局 | 【行政法規】《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并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登記注冊和營業執照的管理,并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活動;電信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分別實施有關監督管理。 | 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 修改依據 | |
4 | 娛樂場所設立審批 | 01190 04000 | 文體局 | 【行政法規】《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九條第一款 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款 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部門規章】《娛樂場所管理辦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號) 第九條 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檢查。 | 內資娛樂場所設立審批 | 修改依據,變更名稱 | |
5 | 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遷移、拆除、修繕審批 | 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修繕審批 | 01190 12002 | 文體局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條第一款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第二款 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當報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 對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修繕審批 | 修改依據,變更名稱 |
6 | 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 | 01190 11000 | 文體局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修正) 第十七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第十八條 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7號修訂)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工程范圍內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由建設工程所在地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組織實施;其中,特別重要的建設工程范圍內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 在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許可;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工程設計方案許可。 | 修改依據 | |
7 | 文物收藏單位借用或交換文物審批 |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需借用國有館藏文物審批 | 01190 17002 | 文體局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修正) 第四十條第三款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需借用國有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借用國有館藏一級文物,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需借用國有館藏文物審批 | 新增 |
8 | 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變其他用途審批 | 01190 13000 | 文體局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三條 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省級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該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作其他用途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國有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作其他用途的,應當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 縣級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變其他用途審批 | 修改依據,變更名稱 | |
9 |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核發 | 01280 08000 | 文體局 | 【行政法規】《印刷業管理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修訂) 第二十條第一款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 第二款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 |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準印證核發。 | 新增 | |
10 | 電影單位設立、變更審批 |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審批 | 01280 03001 | 文體局 | 【行政法規】《電影管理條例》(2001國務院令第342號) 第三十八條 設立電影放映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電影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所在地縣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電影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批準的,發給《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電影發行單位、電影放映單位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其他電影發行單位、電影放映單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電影發行單位、電影放映單位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或者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國務院決定】《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附件2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第65項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下放至縣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實施。 | 新增 | |
11 | 出版單位的設立、變更審批 | 出版物零售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設立、變更審批 | 01280 01009 | 文體局 | 【法律】《出版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須經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 修改依據,變更名稱,增加子項 | |
12 | 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審批 | 0131004000 | 文體局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五號公布,根據 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修改) 第四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體育設施的,必須經體育行政部門和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并及時歸還。 【地方政府規章】《寧夏回族自治區體育場地管理辦法》(寧政發〔1996〕85號) 第十四條 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地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繳納占用費。 【規范性文件】《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第九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寧政發〔2013〕84號) 附件1目錄第70項:臨時占用體育場地、設施審批,下放到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 臨時占用體育場地、設施批準 | 新增 | |
13 |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 |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審批 | 0131002001 | 文體局 | 【國務院決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 附件第336項: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實施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決定】《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 附件2第62項:設立健身氣功活動站點審批下放至縣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管理部門。 【部門規章】《健身氣功管理辦法》(2006年國家體育總局令第9號) 第十一條第三款 省(區、市)內舉辦的健身氣功活動,經具有相應管轄權限的體育行政部門批準;跨地區的健身氣功活動,經所跨地區共同的上一級體育行政部門批準。 | 對舉辦全縣性及以下的健身氣功活動審批 | 原有事項,增加子項 |
設立健身氣功活動站點審批 | 0131002002 | 文體局 | 【國務院決定】《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 附件2第62項:設立健身氣功活動站點審批下放至縣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管理部門。 | 設立健身氣功活動站點審批 | |||
14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 | 0131003000 | 文體局 | 【行政法規】《全民健身條例》(2009年國務院令第560號,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三十二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相關體育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具有達到規定數量的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 (三)具有相應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實地核查,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應當發給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經國務院批準后予以公布。 【規范性文件】《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第九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寧政發〔2013〕84號) 附件1目錄第69項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下放到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 | 原有事項 | |
文物保護單位遷移、拆除審批 | 取消 | ||||||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原址建設工程審批 | 取消 | ||||||
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審核 | 取消 |
二、行政確認
序號 | 職權名稱 | 基本 編碼 | 實施 部門 | 職權依據 | 行使 內容 | 備注 |
1 |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項目傳承人、代表性項目傳承基地審定、認定 | 07190 01000 | 文體局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2011年) 第十八條第二款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 【國務院規范性文件】《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2號) 四、積極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四)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進一步完善評審標準,嚴格評審工作,逐步建立國家和省、市、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2006年) 第十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分級保護制度。 建立自治區、市、縣人民政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擬列入代表作名錄的項目由同級文化行政部門認定,報同級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八條 傳承人和傳承單位經申請或推薦,由所在地市、縣(市、區)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初審后,報自治區文化行政部門確認,并予以公告,公告期限為三十日。單位或個人對傳承人和傳承單位的確認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告期限內,向自治區文化行政部門提出。對沒有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能成立的,自治區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予以命名、頒證。 【規范性文件】《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辦法》(寧政發〔2007〕89號) 第十一條 自治區文化行政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九條規定的,送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專家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評審出擬入選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項目。 第十二條 自治區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將擬入選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0天。公示期滿后,報自治區領導小組審核。 第十三條 自治區領導小組對擬列入《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項目審核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 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項目傳承人、代表性項目傳承基地審定、認定 | 新增 |
2 | 文物 認定 | 07190 03000 | 文體局 | 【部門規章】《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2009年文化部令第46號) 第三條第一款 認定文物,由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負責。認定文物發生爭議的,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作出裁定。 第六條 所有權人或持有人書面要求認定文物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以及認定對象的來源說明。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決定并予以答復。 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文物所有權人或持有人依法承擔的文物保護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整理并保存上述工作的文件和資料。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書面要求認定不可移動文物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并作出決定予以答復。 | 文物認定 | 新增 |
3 | 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公布 | 07190 04000 | 文體局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修正) 第十八條第一款 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7號修訂) 第十四條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公布。 省級、社區的市、自治州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有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中心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公布。 |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公布 | 新增 |
4 |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的劃定、標志說明和記錄檔案 | 07190 05000 | 文體局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修正) 第十五條第一款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市、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并區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記錄檔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7號修訂) 第八條第一款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的劃定、標志說明和記錄檔案 | 新增 |
5 | 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認定 | 0731001000 | 文體局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2009年修改) 第十一條第二款 國家實行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社會體育指導員對社會體育活動進行指導。 【部門規章】《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2011年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6號) 第十四條 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或經批準的協會按照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標準,批準授予相應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稱號:(一)縣級體育主管部門批準授予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 | 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稱號授予 | 變更名稱 |
6 | 三級運動員認定 | 0731001000 | 文體局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2009修正) 第三十條 國家實行運動員技術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和教練員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制度。 【部門規章】 《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 》(2014年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8號) 第九條 總局授予各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總參軍訓部軍事體育訓練局、總政宣傳部文化體育局一級運動員、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審批權。 第十條 各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審批權授予本行政區域內地市級體育行政部門,可以將三級運動員審批權授予本行政區域內縣級體育行政部門。 | 三級運動員稱號授予 | 新增 |
7 | 三級裁判員認定 | 0731002000 | 文體局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2009年修改) 第三十條 國家實行運動員技術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和教練員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制度。 【部門規章】《全國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2015年國家體育總局發布 國家體育總局令21號) 第十七條 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年滿18周歲中國公民,具備高中以上學歷,能夠掌握和運用本項目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經培訓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八條 二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經驗;任本項目三級裁判員滿一定年限,能夠掌握和正確運用本項目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經培訓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九條 一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具備擔任省級體育競賽裁判員的經歷,任本項目二級裁判員滿一定年限,能夠掌握和準確運用本項目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經培訓并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三條 各全國單項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或同級地方單項協會可根據本項目、本地區開展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的條件,組織一級(含)以下的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等工作。 | 三級裁判員稱號授予 | 變更名稱 |
三、其他類
序號 | 職權名稱 | 基本 編碼 | 實施 部門 | 職權依據 | 行使 內容 | 備注 |
1 |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文物的備案 | 10190 05000 | 文體局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修正) 第四十條第二款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借用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同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文物的備案 | 新增 |
2 |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備案 | 10190 06000 | 文體局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五條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給外國人。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根據其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 縣級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備案 | 新增 |
3 | 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備案 | 10190 07000 | 文體局 | 【行政法規】《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九條第二款 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部門規章】《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文化部令第47號) 第九條第二款 個體演員可以持個人身份證明和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藝術表演能力證明,個體演出經紀人可以持個人身份證明和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明,向戶籍所在地或者常駐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申請備案,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備案證明式樣由文化部設計,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印制。 第四十二條 文藝表演團體和演出經紀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之日起9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后,持營業執照副本報發證機關備案。 | 新增 | |
4 |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備案 | 10190 10000 | 文體局 | 【部門規章】《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文化部令第47號) 第九條第一款 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自領取證照之日起20日內,持上述證照和有關消防、衛生批準文件,向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備案證明式樣由文化部設計,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印制。 | 新增 | |
5 | 藝術品經營單位備案 | 10190 11000 | 文體局 | 【部門規章】《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號) 第五條 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當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其他經營單位增設藝術品經營業務的,應當按前款辦理備案手續。 | 新增 | |
6 | 旅游糾紛處理 | 10240 10000 | 文體局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2016年修正) 第九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 第九十二條 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十三條 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依法對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 接到投訴后,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 | 修改依據 |